61.哪些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要進行憲法宣誓?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62.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是什么?
“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簡稱,是普法工作的重大理念創新和制度創新。該責任制強調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堅持普法工作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堅持系統內普法與社會普法并重,堅持條塊結合、密切協作,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實效。
63.什么是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是指各級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
64.什么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65.什么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指約束政府的行為,以確保今后政府出臺的各種產業、投資政策,都要以不破壞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為前提。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66. 什么是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67.什么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加強政務誠信、個人誠信體系和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大力弘揚誠信文化,建立誠信記錄、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作為誠信建設的主要方面,以重點領域、重點人群為突破口,推動建立各地區各行業個人誠信記錄,強化應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加大對各級政府和公務員失信行為懲處力度,將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市場公平交易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發揮政務誠信對其他社會主體誠信建設的重要表率和導向作用。
68.什么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69.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有哪些?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 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70.2021年行政處罰法新修訂內容?
一是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概念,將行政處罰定義為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二是新增了行政處罰種類;
三是賦予“鄉、鎮、街道辦”一定程度上的行政處罰權;
四是對特殊行政處罰案件延長了行政執法期間;
五是擴大了聽證范圍,進一步明確了聽證程序的時間要求;
六是明確了法制審核的范圍;
七是新增了首違不罰制度,推動“柔性執法”;
八是明確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
九是建立了電子送達文書、電子支付繳納罰款等制度;
十是確定了重大行政處罰公示制度,建立了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71.什么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72.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73.賦予“鄉、鎮、街道辦”一定程度上的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原則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74.行政處罰的時效?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75.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76.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77.行政處罰中法制審核的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78.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79.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期限?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0.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