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如何處理?
答: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2、什么是代履行?
答: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
3、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答: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4、代履行的費用由誰承擔?
答: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行政機關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但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答:行政機關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6、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申請時限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8、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怎么辦?
答: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9、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答: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3)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10、在什么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
答: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